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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起人:zl1001 開始時間:03-15-2008 11:08 回應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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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2008,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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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1001
加入本站時間: 12-20-2005
文章數: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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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哲勝:中共的《反分裂法》是什麼碗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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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的《反分裂法》是什麼碗糕?
──民主之音主題演講綱要
洪哲勝
一、一個強盜的故事
1949年中共通過造反搶走了中華民國的大部分領土──大陸地區,在
其上建立了一個叫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獨立的主權國家,使得原來的
中華民國一分為二,縮了水的、僅僅擁有廣義台灣的中華民國,從此
成為了一個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的主權國家。
如果大陸和台灣分離有罪的話,毫無疑問地,中共就是此案的罪人。
59年來,獨立建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大陸地區用各種運動把其國民
搞得雞飛狗跳,甚至把它建國前後陸續沒收的土地和資本──也就是
“共來”的東東,以“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名義,化公為私地納
入共產黨官僚統治階級的家族和關係人的口袋,而且還歡迎這些新的
資本家、大地主入黨共宰廣大的中國人民。
2005年的今天,他制定了
一個《反分裂法》,繼續設法把它的專政版圖擴展到台灣。這時,台
灣人早已通過一場光榮革命,把自己民主化了,誰稀罕和它統一呢!
聯合國有兩個著名的人權公約,就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它們的頭條首款同時寫 :“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可見,台灣人民是有權拒絕中華人民
共和國的強行統一的企圖的。
我為什麼不提台灣人民有權和它分離呢?因為,59年來,中華人民共
和國從未擁有過台灣,從未統治過台灣。期間,太陽每天從東方昇
起,它看到的現實是:台灣一直和它是分離的。因此,台灣和中華
人民共和國完全不存在“要不要分離”的議題。
二、野心侵台擴展專政版圖的說辭
世界已經進入了人權高於主權的階段,即使是對待自己的國民,政府
也得尊重人權而不得關起國門在自己的國內欺負自己的國民。
因此,
中華人民共和國要拿台灣,它就得拿出一些理由。它陸續拿出如下三
個理由:
1、中華民國在1949年已經被他們滅亡了,它不再存在了,這個叛離
的台灣省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它必需收回。
【評論】這樣的說辭毫無道理。因為,太陽在1949年10月1日親眼見證到的事實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叛離了中華民國;而非台灣叛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且在其後的每天早上,太陽一昇起,就看到兩個分開的國家,而且,首先進入它的眼界的就是好端端健在於台灣的中華民國!
2、他們在1949年前後所搶得的大陸地區建國之後,59年來,一直和中華民國打內戰,還有權繼續把它消滅,而這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評論】這也毫無道理。因為半個世紀以來,台海無戰事。難道 中共搶得大陸,中華民國還得等它說它已搶得滿意了,台灣才仍然屬於中華民國嗎?
3、只有一個中國,而中國主權不可分割,台灣不可獨立。
【評論】中國從來就是一個地區的名稱,而非一個國家,它最多只是“中華民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簡稱,這要看哪個國家擁有中國這個地區的全部或大部。
因此,有中華民國、也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而沒有中國這樣的國家。在中華民國還擁有中國地區的年代,中共就在它的裡面建立自己的蘇維埃,分割了它的主權;而中共1949年的建國就使分割永久化,讓它自己從中華民國獨出去。如果這當中有一個國家有權可以叫另一個國家“不可獨立”,那是中華民國,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 當然,作為原先的主人,中華民國有權不究既往。
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不同時期所提出的這三個理由都是站不住腳
的。
三、談談《反分裂法》
1、中共無權制定《反分裂法》,它的法甚至不能以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國民為對象。
中共本身是用武力奪取政權、分裂國家而自行建國的;59年來它從來沒有試圖讓它統治下的人民給予授權,以便獲取自身的統治合法性。一個沒有統治合法性的政權,人民當然有權拒絕它的統治,分離它,獨立建國,去追求自身的福祉。因此,它的《反分裂法》沒有合法性,不能用來制裁中國人民的任何分離運動。
2、中共即使有權制定《反分裂法》,它的法也不能以台灣人民為對象。 1949年建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消滅中華民國,從未統治過台灣,它沒有理由因為自己已經從中華民國奪走了它的大陸地區,從而取得主張laim)還在中華民國手中的台灣的所有權。自它建國以來,台灣一直和它分離。而這個事實正是它1949年的分離建國所自然造就的。台灣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完全不存在“要不要分離”的議題。所謂的不許台灣分離,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圖侵略並蹂躪台灣的障眼借口。
3、中共本身才是應該接受《反分裂法》制裁的罪惡集團。
1949年之前的中華民國政府,它的統治,儘管沒有來自於人民的完美的授權,但是,它畢竟是一個民選的政府;人民儘管並不擁有完美的自由,但是和其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苛政相比,還是相對好得很多很多的。在這樣的情況下,用武力改變現狀就失去了合理性,而中共的武裝造反行為,表明它是一個罪惡集團,值得國民政府制定並採用一個《反分裂法》來給它加以制 裁。 四、“統一”的合理途徑和前景
統、獨從來都是一個人民追求自身福祉的選項:北美13州人民選擇獨
立;新近的東帝汶和科索沃也選擇獨立;但是,我們也見證到數十個
國家自願地選擇加入歐盟式的鬆散統合。成功而幸福的選擇,不管是
分、是合,其必要條件乃是選擇的自願性。用個術語來說,就是今天
的主辦單位──全球民主和平聯盟──的亮麗主張:“民主”+“和
平”。
選擇必需是和平的,不是強壓下的城下之盟;選擇必需是民主的,各
方自主地表明要不要和對方統一。甲方人民作出的是,而且只能是,
甲方的選擇;乙方的人民作出的是,而且只能是,乙方的選擇。當雙
方有“意見一致”(Meeting of Minds)時,也就是甲方同意在某
組條件下和乙方統一,乙方也同意在同樣的條件下和甲方同意時,議
案才成立,才有統一。
從這個觀點來看,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能否統一,關鍵在於追
求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沒有民主化?老百姓能否當家作主?雙方
人民有無互愛?統一所將導致的是夜魘、還是雙贏?任何專斷、任何
威脅、任何動武都只會給統一製造麻煩,提供阻力。使用壓霸的《反
分裂法》來恐嚇,就是一個惡例。
《反分裂法》本身沒有合法性,對台灣人尤其沒有適用性。它不是東
西。因此,我選擇台灣人常用的字眼來質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
裂法》是什麼碗糕?!
(2008-03-01於紐約市)
〔轉載自《民主論壇》200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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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2008,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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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rl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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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1001: 紫龍兄: 這篇文章置頂時,內文不知何故亂掉了, 請您看看內文是否有誤,可再重貼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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