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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17-2007, 10:48
girl2308 不在線上。最後使用:2010/1/1 下午 04:11:38 girl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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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鬼者反被判給鬼吃? 看見小偷不可聲張?法官判決不可控告賄選扼殺民主!

黃俊英控告陳菊選舉無效官司陳菊勝訴,因為法官判定選票重驗,結果,陳菊還多出五十七票!

但藍色法官又以陳菊因為舉發黃俊英陣營以走路工事件,而判陳菊當選無效,真是台灣民主的一大諷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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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鬼者反被判給鬼吃?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un/17/today-f1.htm

高雄市長選舉投票前夕爆發的「走路工事件」,檢方調查真有其事,涉發走路工賄選的蔡能祥、古鋅酩已被起訴,但是,舉發走路工的陳菊陣營,反遭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當選無效,這種判決實在太令人匪夷所思!

台灣每逢選舉,就「賄聲賄影」,因此,政黨及候選人陣營都會組織抓「鬼」隊,相互監控抓賄,一有發現都大張旗鼓,公開指控、舉證告發等,即使未能掌握充足事證,頂多是「違規」,或被控妨害名譽等,那有抓鬼者反而被判當選無效的?

何況,陳菊陣營舉發的這件走路工事件,經檢警調查,認定蔡、古等人發走路工動員的群眾,的確是到黃俊英造勢場子助陣,雖未掌握黃俊英指使的事證,但已屬「合理懷疑」範疇,高雄地院判決抓到「鬼」的一方敗訴,被控涉賄者反而勝訴,這豈不成了抓鬼者被判決要給鬼吃?

本案受命法官古振暉不同意判決當選無效,他在「不同意見書」中陳述,陳菊「頂多」違反選務機關所訂的選舉時間限制,國民平等投票機會未喪失,也無關選舉公平,實未違反「任何」選舉根本原則。這項不同意見書就法論理,引經據典,鏗鏘有力,足供各界參考。

這項破天荒的當選無效判決,顯然是審判長黃宏欽個人「主觀」認定,陪席法官黃宣撫「附和」,審判長官大威大影響,才造成二票對一票陳菊當選無效的判決結果。

抓鬼者反被判給鬼吃,也令人質疑其中是否有鬼?

.....................

黃宏欽的吊人索吊死的不只陳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un/17/today-f2.htm

高雄地院審判長黃宏欽(大家要緊記這個名字,重要!)判決高雄市長陳菊「當選無效」,不只是開了法律的玩笑,也開了民主的玩笑。一旦黃宏欽的判決成立,基本上就是否決所有的民主選舉;以後任何投票結果都可以不算,都可以翻盤,因為黃宏欽們可以不問森嚴法條而能在法之外造法,從而達到「黨同伐異」的政治效應。

這就是為什麼合議庭的受命法官古振暉看不下去,會破天荒的在判決書之後檢附「不同意見書」,直接的反戈一擊;不止讓黃宏欽臉上無光,更是剝除黃宏欽莊嚴法衣而露出赤裸裸的本色,呈現台灣司法的奇觀。

黃宏欽判決書最重要的法律依據是選罷法第一○三條第二項「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這個法條以往從未被援引過,而黃宏欽獨具隻眼,真的是用心良苦。難怪中國國民黨及其候選人黃俊英及其律師及其陣營的「聯合中國」兩報會感恩戴德到將黃宏欽視為「大恩人」。(《聯合報》社論用語)

然而,以法論法,黃宏欽是枉法以從,因為黃斷章取義。第一○三條明文規定「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換句話說,陳菊所為的「非法行為」必須與「強暴、脅迫」同等級才算違法,還必須滿足「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的要件。陳菊陣營揭發走路工事件不僅屬實,(已判決)而且一如古振暉法官所說:「不能等同『非法方法』」。換句話說,黃宏欽的絞人索套不進陳菊的頭頸。

更重要的是,黃宏欽違反了法律的原則。德國法學大師Franz Neuman指出:「所有法律概念只限制行為而不塑造行為,這項法律特徵是為公民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障。」而黃宏欽私心自用的「塑造」所謂「非法行為」,就是剝奪了公民保障。更且,民主制度的選舉充滿了「負面文宣」而無「法」可處,原因在此。以美國為例,從華盛頓參選開始到今天,「負面文宣」是美國二百年累積的「古老傳統」,儘管引人訾議、痛恨,卻不能用法律處置。難道美國法官比黃宏欽笨?若而黃宏欽的判決成立,那麼美國的選舉「行不得也」,民主也就云亡了。

黃宏欽扼殺的不止是陳菊,也是台灣的民主選舉,這才是嚴重的地方。

(作者金恆煒,當代雜誌總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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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17-2007,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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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抓鬼者反被判給鬼吃? 看見小偷不可聲張?法官判決不可控告賄選扼殺民主!

如果法官的判決可以成立,那以後大家都不用去檢舉違法亂紀者的宵小行為了!

台灣將成為違法亂紀者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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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見小偷不可聲張? ■ 蔡華宗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un/17/today-o6.htm

發現小偷行竊也不可聲張,以免妨害他得手,這是甚麼法律和法官?用這個比喻,應可說明高雄市長選舉案一審宣判有違反言論自由、違憲之虞。

選舉時,兩造候選人言論及行為,其目的都在促使對手不當選、自己當選,只要不是以「非法」之手段,縱使以選舉花招去引發新聞擴散效果,而使人民得到更廣泛正確資訊,用於投票時斟酌,在自由民主社會裡是好的、常態的。

至於選舉後援會,法律不禁止,並經候選人同意,是集聚政治同質民眾,產生群聚能量,合理意圖使該候選人當選之組織;由於後援會產生的選舉能量利益,必為受後援之候選人所獨享,準此,後援會與候選人當然是利益共同體;如果後援會的行為、手段發生不法事實,對造陣營將該後援會與該候選人視為一體一併質疑譴責,並公布於社會,有何不對?豈能任由候選人完全享用後援會的助選能量,卻對後援會的違法行為完全免責?對選民及對手公平嗎?

不論是選罷法有明文規定或法官自由心證判決,這次宣判顯有禁止人民(當然包含候選人及團隊)看見一件選舉違法事實卻不准說出來之旨意,就自由民主社會而言,絕對是件違反言論自由之違憲事件。

(作者為台灣省電器公會聯合會法制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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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17-2007,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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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抓鬼者反被判給鬼吃? 看見小偷不可聲張?法官判決不可控告賄選扼殺民主!
每個事件都是一面照妖鏡
看看台灣潛藏多少大小妖魔

支持真實媒體‧拒看共資媒體‧支持良心媒體‧

想加入台灣青年反共救國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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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20-2007, 15:15
girl2308 不在線上。最後使用:2010/1/1 下午 04:11:38 girl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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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抓鬼者反被判給鬼吃? 看見小偷不可聲張?法官判決不可控告賄選扼殺民主!

法官這樣子判決是在鼓勵<買票沒罪,檢舉有罪嗎?>台灣除了國會亂象之外,又多了一項司法亂象,誰來制栽檢察官胡亂判案的司法亂象?

以檢舉走路工案有罪,判陳菊<當選無效>,即表示買票陣營的黃俊英當選,泛藍檢官可以如此<自由心證>判案,決定哪一方勝選,那台灣還需要選舉與司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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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引用自慕容理深の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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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21-2007, 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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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抓鬼者反被判給鬼吃? 看見小偷不可聲張?法官判決不可控告賄選扼殺民主!

藍營買票事實人證物證俱在,檢察官卻陳菊檢舉非法為由,枉斷曲判陳菊當選無效,這是在公然鼓勵買票行為,摧殘台灣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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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公道 綠公佈國民黨買票鐵證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un/21/today-p1.htm

高雄市長選舉官司陳菊被判當選無效,不少民眾包車赴市府為陳菊加油打氣,將市府中庭擠得水洩不通,陳菊揮手向民眾致意,允諾會上訴到底。(記者張忠義攝)

〔記者林雅麗/高雄報導〕針對高雄市長陳菊一審被判當選無效,近千支援民眾昨天包車前往市府為她加油打氣,高舉「菊姐加油」、「壓不扁的台灣菊」等看板的支援者擠滿了市府中庭;陳菊強調,這不是最後審判,為了堅持是非公義以及台灣民主價值,她會上訴到底。

另外,高雄市議會民進黨團昨天也召開記者會「公開爆料」,播放經法院認定、未經變造的「走路工」錄影帶,內容有民眾說「市長、市議員兩個都投一號」,強調國民黨買票鐵證如山,請全民來檢驗。

陳菊昨上午主持市政會議時,向首長們強調她會上訴到底,否則就是承認自己使用不當手段當選,她並不在乎當多久的市長,在乎的是市政的願景與責任,她要努力實踐理想讓高雄成為友善、進步、國際化的都市。

隨後在市府中庭接見聲援民眾時,陳菊除了表示感謝,並指出,她一直信賴、肯定基層選務人員,所以反對在缺乏證據的情形下全面驗票,後來也讓步,而驗票後她的選票不減反增,沒想到卻因競選幹部舉發對手發走路工,被判當選無效。基於長期對是非公義,以及對台灣民主價值的堅持,她一定會上訴到底,陳菊也再次宣告,自己是合法市長,無論是當一天、一百天,還是四年的市長,對市民、對高雄市的責任、承諾不變。

另民進黨團召集人鄭光峰與成員在議會中庭舉行「全民來檢驗,買票鐵證如山」記者會,黃淑美議員指出,這捲錄影帶讓國民黨的賄選行為無所遁形,內容顯示有個穿著黃俊英競選背心的婦人告訴遊覽車上收受五百元走路工的民眾說:「兩個(議員、市長)攏要投一號」,而發放走路工的古鋅酩(古意)也出聲附和,要求選舉當日將「票都投給一號」。

民進黨團強調,買票嚴重踐踏民主的價值,一個法官輕率的判決,否定了一百五十萬高雄市民的選擇,讓人無法忍受,所以黨團一致決議,支援陳菊清白參選、上訴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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