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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俊英控告陳菊選舉無效官司陳菊勝訴,因為法官判定選票重驗,結果,陳菊還多出五十七票!
但藍色法官又以陳菊因為舉發黃俊英陣營以走路工事件,而判陳菊當選無效,真是台灣民主的一大諷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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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鬼者反被判給鬼吃?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un/17/today-f1.htm
高雄市長選舉投票前夕爆發的「走路工事件」,檢方調查真有其事,涉發走路工賄選的蔡能祥、古鋅酩已被起訴,但是,舉發走路工的陳菊陣營,反遭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當選無效,這種判決實在太令人匪夷所思!
台灣每逢選舉,就「賄聲賄影」,因此,政黨及候選人陣營都會組織抓「鬼」隊,相互監控抓賄,一有發現都大張旗鼓,公開指控、舉證告發等,即使未能掌握充足事證,頂多是「違規」,或被控妨害名譽等,那有抓鬼者反而被判當選無效的?
何況,陳菊陣營舉發的這件走路工事件,經檢警調查,認定蔡、古等人發走路工動員的群眾,的確是到黃俊英造勢場子助陣,雖未掌握黃俊英指使的事證,但已屬「合理懷疑」範疇,高雄地院判決抓到「鬼」的一方敗訴,被控涉賄者反而勝訴,這豈不成了抓鬼者被判決要給鬼吃?
本案受命法官古振暉不同意判決當選無效,他在「不同意見書」中陳述,陳菊「頂多」違反選務機關所訂的選舉時間限制,國民平等投票機會未喪失,也無關選舉公平,實未違反「任何」選舉根本原則。這項不同意見書就法論理,引經據典,鏗鏘有力,足供各界參考。
這項破天荒的當選無效判決,顯然是審判長黃宏欽個人「主觀」認定,陪席法官黃宣撫「附和」,審判長官大威大影響,才造成二票對一票陳菊當選無效的判決結果。
抓鬼者反被判給鬼吃,也令人質疑其中是否有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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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宏欽的吊人索吊死的不只陳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un/17/today-f2.htm
高雄地院審判長黃宏欽(大家要緊記這個名字,重要!)判決高雄市長陳菊「當選無效」,不只是開了法律的玩笑,也開了民主的玩笑。一旦黃宏欽的判決成立,基本上就是否決所有的民主選舉;以後任何投票結果都可以不算,都可以翻盤,因為黃宏欽們可以不問森嚴法條而能在法之外造法,從而達到「黨同伐異」的政治效應。
這就是為什麼合議庭的受命法官古振暉看不下去,會破天荒的在判決書之後檢附「不同意見書」,直接的反戈一擊;不止讓黃宏欽臉上無光,更是剝除黃宏欽莊嚴法衣而露出赤裸裸的本色,呈現台灣司法的奇觀。
黃宏欽判決書最重要的法律依據是選罷法第一○三條第二項「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這個法條以往從未被援引過,而黃宏欽獨具隻眼,真的是用心良苦。難怪中國國民黨及其候選人黃俊英及其律師及其陣營的「聯合中國」兩報會感恩戴德到將黃宏欽視為「大恩人」。(《聯合報》社論用語)
然而,以法論法,黃宏欽是枉法以從,因為黃斷章取義。第一○三條明文規定「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換句話說,陳菊所為的「非法行為」必須與「強暴、脅迫」同等級才算違法,還必須滿足「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的要件。陳菊陣營揭發走路工事件不僅屬實,(已判決)而且一如古振暉法官所說:「不能等同『非法方法』」。換句話說,黃宏欽的絞人索套不進陳菊的頭頸。
更重要的是,黃宏欽違反了法律的原則。德國法學大師Franz Neuman指出:「所有法律概念只限制行為而不塑造行為,這項法律特徵是為公民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障。」而黃宏欽私心自用的「塑造」所謂「非法行為」,就是剝奪了公民保障。更且,民主制度的選舉充滿了「負面文宣」而無「法」可處,原因在此。以美國為例,從華盛頓參選開始到今天,「負面文宣」是美國二百年累積的「古老傳統」,儘管引人訾議、痛恨,卻不能用法律處置。難道美國法官比黃宏欽笨?若而黃宏欽的判決成立,那麼美國的選舉「行不得也」,民主也就云亡了。
黃宏欽扼殺的不止是陳菊,也是台灣的民主選舉,這才是嚴重的地方。
(作者金恆煒,當代雜誌總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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