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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紫龍】清白那能用生命來維護﹐不A就好啦﹗
馬主席顯然被起訴激怒了﹐於是慷慨激昂在媒體前說出重話﹐隨即正式宣佈參選總統職位﹐一氣呵成﹐讓我失去對他尚存的最後一絲尊敬﹐難道想當總統﹐想瘋啦﹗其實﹐話說的越滿越崇高﹐將來就跌的越慘﹐他是“不沾鍋的聖人”﹖還是“自以為天使的貪污犯”﹖這是“蒙千古奇冤者”的悲憤﹐還是“在司法前狡賴者”的激情秀﹐請各位看看馬主席的說辭﹐及一些別人看法﹐再下個判斷。
馬﹕『我的清白受到質疑, 我一生清廉居然被起訴,對英九來說﹐這比失去我的生命還痛苦。我們必須要覺悟﹕清白要用生命來維護;正義要用行動證明。當民主受到如此重創,社會正義難以伸張的時候,英九在此鄭重宣告﹐我要化悲憤為力量,參選2008年的總統(臺下掌聲不斷)……』。馬強調此時台灣已進入民主寒夜,善良人民徬徨無措,邪痞者梟叫狼嗥,公理正義已遭政治綁架,憤怒將是最後尊嚴之所繫,為不讓惡人得逞,除向他們大聲說不外,別無選擇。
▲《聯合報》2006/11/16報導:『他昨天神情嚴肅、紅著眼,自責而感慨地說,十多年來不斷推動肅貪,沒想到市長室內控出現嚴重疏失,甚至八年來的市政建設都因此被抹殺。市長辦公室主任鄭安國昨天請辭獲准,市府秘書長李述德也自請處分。不過,馬英九表示,本案屬行政瑕疵而非弊案, 沒有半毛錢落入私人口袋,他不會為此辭職下台。 』
▲《中央社》報導:『胡志強舉例說,當時擔任台北市文化局長的 龍應台從德國回台曾送個馬克杯給馬英九,都被馬英九退回去,這很傷人之常情,像他自己有時別人送個橘子,在人情之下,他實在不好意思退回去,馬英九卻可以做到,他對馬英九有信心,還是會給予支持。 』
▲《中央社》2007/02/03報導﹕『中國國民黨主席馬英九今天說,有關特別費問題,這是首長的公關費,全省有超過六千五百名的政府首長都有特別費,這個制度已沿襲多年,深信自己沒有做錯什麼事。美國有線電視CNN「Talk Asia」節目上午播出專訪馬英九,馬英九說明有特別費時,做了上述的表示。 』
▲《世界日報2007/2/9》﹐『馬英九8日強調﹐ 自始他就認定﹐經過核銷程序進入個人帳戶的半數特別費是私款﹐並非公款﹐而且二十幾年都是這樣做﹐他並無犯意﹐如果檢方要以侵佔公款作為起訴他的理由﹐前題必須是當時他知道這是一筆公款﹐而且有侵佔的故意﹐才能構成犯罪。」』
▲ 《中時電子報》﹕『據了解,連戰非常反對黨為了馬英九解套修改「排黑條款」,他認為如果為了一人而修改內規,與民進黨全黨保陳水扁何異?只會讓外界有不好的觀感。據透露,在對話過程中,連戰了解馬英九其實已默許黨中央修改排黑條款,因為馬認為只要不修改排黑條款,他就不能代表國民黨參選。連戰擔心,接下來馬英九官司問題,他建議黨必須要思考「王馬配」的準備,「這不是為了任何人,而是為了整個黨。」他對馬英九暗示,國民黨黨章只規範總統候選人的條件,只要馬英九願意做副手,國民黨推出「王馬配」,就沒有排黑條款的問題。但馬昨天宣布參選後,連戰已不願再提這個問題。』
▲《以下自由時報》『馬英九前後三次到高檢署查黑中心應訊,說詞反覆,前 兩次辯解特別費是「公款」,最後一次卻改口為「私款」,匯入個人帳戶沒有不法,供詞變來變去,檢方綜合事證認定,馬英九確有詐騙及不法犯意。據悉,馬當天由律師陪同,向侯寬仁強調絕無貪污犯意,並提出因為把特別費當成私款,無犯罪意圖,才會匯款至妻子周美青戶頭,留下紀錄讓檢方追查,若有侵占公款認識,就不會去申報財產等五項證據試圖說服侯寬仁。』
▲『馬英九特別費案偵結,馬被起訴,陳瑞仁昨天指出,首長特別費案,每個案子情況不一樣,「辦下去,不會血流成河」。陳指出,目前查黑中心還有幾件特別費案,偵查方向與偵查步驟都已經出來了,全國有六千個首長,但有的人的特別費,每個月只有一、兩萬元,「只要有支出,基本上,我們都認定是特別費支出」。陳瑞仁坦言, 馬英九被起訴,有一部分原因,就是特別費領了,卻不用;另外,十七萬元特別費沒有用,也全領走,納為己有,「有些首長,特別費若有十七萬元,每個月只領七、八萬元的也有」。對於外界質疑,馬英九的特別費匯入帳戶內,沒有刻意挪走,才會被起訴,反觀,國務費案,則是現金領走,根本沒法查。陳瑞仁則說,國務費案,有查過,但清查時,因是領取現金,有「斷點」,這是「證據上的不公平,不是辦案上的不公平」,馬英九這種情況,就像是偷東西不戴手套,騎贓車不拆下車牌的小偷。陳瑞仁說,此名小偷可能會辯稱,我沒有偷竊的意思,否則,怎麼會笨到不拆車牌、不戴上手套,但實際上,他的行為還是小偷。』
▲『顏聖冠指出,前北市捷運局長齊寶錚因挪用特別費裝潢修繕自宅,結果被判刑十二年,馬英九把特別費拿來付女兒的刷卡費、教育費及家中的水電費等私用,「犯行如出一轍,馬英九應該退出政壇,還有什麼資格參選總統?」』
▲『原先國民黨排黑條款,包括「本黨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起訴停權及「公職人員提名參選辦法」有關貪污等罪行不得提名等限制,經此次中常會修訂後失效,未來回復黨章規定「一審判決有罪才不能提名」。』﹔『此外,中常會也通過慰留馬英九並退回辭呈,吳伯雄和吳敦義在昨夜十時三十分左右抵達馬英九家,告知此事;但吳伯雄會後表示,馬對起訴就辭職的承諾非常堅持,「所以他這個主席是辭定了」。 』
▲檢察官認為 馬英九長期服公職,且曾任法務部長,對於特別費限用於公務支出的「公務常識」不可能不知,但他八十七年擔任台北市長後,即違法以「先領後用」的方式申領特別費,九十二年底遭審計處發現而發函糾正後,雖改以「先用後領」的方式請領特別費用,但檢方認為,這只是改用不同的方式詐取特別費,仍屬以不實核銷特別費,貪污犯意與犯行明顯。……,但馬英九卻將款項納為己有,至九十二年底共獲取六百七十四萬餘元,匯給妻子或用在水電費等私人支出,此為第一階段。……
起訴書指出,九十三至九十五年間,馬英九在第二階段中,共獲取四百四十三萬餘元,用於家用及子女海外花費,均屬不實申領。起訴書指出,馬英九在申領特別費時,以領據向會計人員表示「來日會有全額支出」或「至今已有全額支出」,但兩種說法都不實,屬以詐術取得的款項。+++++++++++++++++++++++++++++++++++++++++++++++
中國時報 2007.02.14有幾篇報導十分有趣。一字不易﹐節錄於下。紫龍2/26/07的批註感想放在括號內(趙﹕。。。)以資區分﹕
▲眾所矚目的特別費案昨天偵結,檢察官以貪汙罪嫌起訴馬英九。以馬英九長年公認的清廉形象,起訴結果的確讓人意外,但若回頭看看馬英九對特別費到底是公款抑或私款的反覆說辭;這個起訴的結果,也就不那麼讓人意外。特別費案發生之初,馬英九承認特別費應該用於公務用途,為此還大動作捐款以示清白。不料捐款之舉並沒有發揮自清的效用,反而讓外界質疑他「此地無銀三百兩」。隨著案情升高,馬在第三次偵訊時,開始改稱特別費應屬私款,是首長薪資的一部分。……或許正如馬英九及其律師所言,馬英九如果不是認為特別費是他的薪資,怎麼可能如此大剌剌地轉進妻子帳戶?怎麼會大大方方申報財產、抵扣所得稅?又何必再把款項捐出?……但特別費的性質是否真如馬英九「使用時的認知」(趙﹕意指是私款),顯然大有問題。檢察官在起訴書中即引據,財政部在民國六十六年曾經發函解釋,指特別費不必課稅,因為首長檢據列報的特別費是「因公支用」,「非屬個人所得」。……回溯特別費起源,可以更清楚了解特別費是不折不扣「公款」性質。……因此從民國四十一年起,在審計部建議、立法院同意下,各部會首長得列若幹特別費。 為辨明公款用途,立法院當年在總預算案審查報告中還特別加註:「特別費說明欄內應加『包括代表本機關因公之招待與捐贈,並檢據報銷,不得作私人餽贈與個人津貼之用』」。
馬英九為自己辯護的另一項主要論述,在於特別費有六千五百個首長在用;如果他的使用方式有問題,那六千五百位首長都將有問題。但根據審計部調查中央各機關九十五年上半年度支用特別費情況,雖然跟馬一樣半數領據、半數檢具原始憑證者最多,有五百九十二人,但也有三百四十人是全數檢具原始憑證,另外有十九人是大部分檢具憑證,部分半數領據、半數檢具,四十八人則從未支用。這個數字意味著,特別費檢具支用憑據並不那麼難,也不是每一個使用特別費的首長,都當作是自己的錢在使用。和馬英九有不同「使用上的認知」者,其實還不少。(趙﹕中央機關用特別費總人數為592+340+19+48=999人﹐像馬英九一樣將半數領據拿光光者592人佔首長的59.3%﹐所以“和馬英九有不同「使用上的認知」者,其實還不少”這句的意思﹐就是有40.74%正副主管﹐沒敢視為私款拿到一毛不剩﹐誰說台灣貪官多﹖誰說台灣6,500高官都把特別費當薪水拿到底﹖)。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並明確舉證,台北市議員李新當初公布首長年收入排行榜,馬英九以六百四十多萬元名列第三,台北市政府主計處發了新聞稿為馬澄清,指特別費為「首長因公所需的招待餽贈、婚喪喜慶等支用,不屬於首長的收入,應該扣除」(趙﹕指李新公布馬英九收入640多萬元﹐誤將特別費當私款)。這大概是整本起訴書中對馬最難堪的部分;做為一個首長,馬英九要說他不知道下屬當年是如何替他解釋的,實在太難自圓其說。
馬的律師質疑檢察官對特別費案「心證」過嚴,但這個心證的產生,馬英九其實難辭其咎。「害」馬英九遭起訴的人不是余文,馬英九「既要裡子,又要面子」的態度,才是他在特別費案中真正的致命傷。(趙﹕「既要裡子,又要面子」似乎指「裡子」為公款入私囊給老婆及女兒用﹐而「面子」為馬的名言『我的清白受到質疑,我一生清廉居然被起訴,對英九來說﹐這比失去我的生命還痛苦』死撐”眾人皆汙唯我不沾鍋“(舊勢力多年營造的清廉假像)。)
▲中國時報 2007.02.14( 黃錦嵐/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認定有犯意的第三項論證,是認定馬英九在無全額支出的「打算」及無全額支出的「事實」前提下,仍出具領據請領特別費半數之全額,即屬積極實施詐術的作為。 ……但檢察官檢具證據,強調特別費與薪資之不同,在於薪資不必按月出具領據即可領取,特別費不同,如果請領人不出具領據請領特別費,各機關根本不會主動發給。
檢察官舉未出具領據請領特別費的六十二位中央政府正副首長為例,說明其間的不同。這份放棄請領半數特別費的首長名單,是審計部於去年十二月廿一日函送查黑中心的。據悉,最高行政法院長張登科即是其中之一。 (趙﹕62位中央政府正副首長﹐為免瓜田李下﹐放棄了領錢不需單據的半數特別費﹐寧自薪資中開銷依法可報的公務有關應酬費﹐其“損己護官聲”用心才是感人的﹐那才是真正的”不沾鍋“。任何欺世盜名﹐為權位瞎掰硬掰﹐人前溫文爾雅﹐清廉到拒受幾塊美金的馬克杯﹐人後A錢A到頭毫不手軟之徒應深自感到羞愧)。
檢察官檢具第二項證據,是台北市政府主計處提供的一份資料。自九十二年至九十五年八月止,市府文化局、勞工局、社會局、建設局、研考會、公務人員訓練中心、訴願會、新聞處、人事處、翡翠水庫、法規委員會、教育局等單位首長,以領據請領特別費者(不用發票部分),均未達到四十五%,最低者僅廿一%而已。(趙﹕馬是50%。您信不信擁馬者口中還會繼續說什麼“6,500人都拿﹐是法律有問題讓人不知為公款陷人犯法" )
檢察官認為,上述資料顯示,並非每位首長均是全額請領不用發票的特別費,也足證出具領據本身就是一種積極的意思表示行為。對比之下,馬英九既無全額支出的「打算」,亦無「事實」,因此馬的支用就被認定為積極的施行詐術行為。
(趙﹕弊案發展到這境地﹐舊勢力營造馬的清廉假像文章還在掰。令我佩服地跪地不停磕頭。。。)
馬英九念茲在茲要以「九思」立身,以不負父親馬鶴淩取名「九」字的期望,立身處事以「視思明、聽思聰、色思溫、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問、忿思難、見得思義」為原則。在出席各種教育場合時,三句不離「品格教育」,總說,「不管思想是藍是綠,品格都是核心價值指標」。
【清廉自持 破西裝不捨丟】
馬英九以清廉自持,襯衫、褲子、鞋襪一穿就是十年以上,西裝不小心被香燒破一個小洞,還送去修補不捨得丟棄,全身上下沒有一個名牌服飾,連太太周美青也是穿著輕便,常是一身牛仔褲勁裝,搭捷運上班。
其實在外界用放大鏡看視馬英九之前,馬英九早已將自己放在顯微鏡下自行檢驗。當得知市府秘書以假發票核銷特別費,馬英九公開表示「羞愧」,「羞愧」二字,對那些「硬拗」的政客是輕如鴻毛,對持高道德標準的馬英九,卻重如泰山。
馬英九對特別費到底是公款說辭(十張照片)
forumadmin 2007-02-26 19:56:30 阅讀:3次 评論: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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