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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起人:fairy尋夢   開始時間:09-11-2006 10:28   回應數: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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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11-2006, 10:28
fairy尋夢 不在線上。最後使用:2007/4/9 上午 04:59:20 fairy尋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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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之恥 「湊發票」錯誤指示 衍生今日紛爭

審計部之恥 「湊發票」錯誤指示 衍生今日紛爭 ■良心人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2006.911

最近大家都在談論總統府的國務機要費及馬市長的特別費,其實各該費用的支出都必須經過審計部(機關)的審核,包括已送審原始憑證(未送審者留存原機關備查)的審核及事後財務收支的抽查,所以審計部是最終審核機關,茲將該部審核前述各該機關情形僅就本人所了解情形概述如下:


一、總統府國務機要費:審計部於九十一年去總統府查帳,根據自由時報八月八日自由廣場《審計員說話》文章內載,審計部查帳人員向府方承辦人員表示若基於實際案情(如涉外工作)除有領據外,仍需湊足不相關發票情形;另本人透過某立委國會辦公室向總統府查證結果,亦獲得相同結論,以至於以後來年總統府均依審計部查帳人員指示辦理。所以,陳水扁總統為了機密外交國務機要經費才「授權交辦」使用他人消費付款發票辦理核銷。

其實,辦理機密外交的花費,只要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四點,由受領人或其代領人所開立的領據即可請領;若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亦可據以請領。本案之所以有搜集與國務機要費不相關發票核銷情形,其主要原因係審計部查帳人員錯誤指示所致,由此可見審計部查帳人員專業能力不足,這是審計部之恥。

本案已由高檢署偵辦中,且總統府已經提供國務機要費的單據、領據及匯款單給檢察官辦理,相信很快就能查個水落石出。

二、馬市長特別費:依據各機關預算編審辦法規定,特別費是用在因公招待、餽贈等用途;而特別費送審計機關(台北市審計處)核銷時,依目前行政規定,是允許其半數條領,但半數條領部分依前開辦法規定,是必須因公支用(其實亦有部分較不貪財首長未半數條領,所有的特別費均取據核銷),不得裝入私人口袋(若裝入私袋,因未併計年度所得,是有逃漏所得稅之嫌),且年度終了若有賸餘,必須繳回國庫。就審計機關言,該特別費半數條領部分送審計機關核銷後,於年度終了辦理財務收支抽查時,應就地查核是否均依規定辦理,這是審計法第二條規定的審計職責,但審計機關均未依法辦理,審計機關未善盡審計職責可見一斑。(作者為退休審計員)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sep/11/today-o2.htm


「台灣獨立在追求營造建構一個桃花源境地,一個尊重自然的環境、一個沒有被威脅恐懼的環境、一個預留子孫發展空間的環境……。一個令人嚮往居住的環境。」
http://bbs.epochtimes.com.tw/forums/10726/ShowPos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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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12-2006, 22:01
oggogg 不在線上。最後使用:2007/7/31 下午 06:27:25 oggo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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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審計部之恥 「湊發票」錯誤指示 衍生今日紛爭
顯然是審計部欺總統不明行事規範,和泛藍合謀而要他們以發票抵充,再故意入陳水扁總統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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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13-2006, 7:02
girl2308 不在線上。最後使用:2010/1/1 下午 04:11:38 girl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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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審計部之恥 「湊發票」錯誤指示 衍生今日紛爭

大家仔細看,可以發現,在兩蔣時代和李登輝時期,審計部根本就不敢去查帳,然而,陳水扁總統一上台,審計部就在九十一年去查帳,<審計部還要總統府去「湊發票」>的錯誤指示,才會衍生今日的紛爭!
我甚至懷疑這是國民黨和審計部有計畫的合謀,目的是要引總統府入陷阱,否則,馬英九明明污了特別費,審計部卻公然扯謊說他是合法的,現在檢察官也要追查馬英九了我們等著瞧吧!

=====================

審計員說話  ■不平者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aug/8/today-o4.htm

審計部在兩蔣與李登輝時代,懼於當時威權,不敢去總統府查帳。當時府方之國務機要費,基於處理國務之事實需要,係一半機密費以領據核銷,不足時,可將另一半特別費按實際需要撥充機密費,亦以領據核銷。阿扁當選總統後,審計部在民國九十一年去總統府查帳,漠視國務機要費因性質特殊,致數十年來大部分以領據核銷之慣例,該部向府方表示「國務機要費核銷全部都要單據,沒有一半要單據,一半不用單據之情形」,致府方承辦人亂了方寸,才會發生基於實際案情(如涉外工作)只能有領據,卻仍需湊足不相干之發票(如君悅飯店發票)之情形。也就是說,阿扁時之府方在奉天當陽專款三十億元已繳庫,而歷來之國務機要工作仍需繼續執行下,審計部之要求,已使府方無法順利執行國務機要工作,甚至發生湊足發票之情形。

綜上,行政院在兩蔣時代,根本不敢規定國務機要費之支用要點,李登輝沿用兩蔣之慣例,由於審計部不敢去查,致未發生問題。直到審計部去查阿扁的國務機要費時,即因行政院不敢致迄未規定國務機要費之支用要點,而讓審計部能以該部係依行政部門制定之決算法、會計法、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等規定依法行使職權作為辯解。那麼解決之道應是函請行政院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一點「各機關支出憑證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中有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乙節,參考當初對首長特別費規定一半可用領據支用核銷之案例,規定國務機要費一半機密費可用領據支用核銷,不足時並可將另一半特別費按實際需要撥充機密費,亦以領據核銷。其理由為首長特別費係用在招待餽贈所需,而國務機要費需用在處理全球最艱困外交處境的台灣外交,由總統針對重點、彈性運用。而涉外案件很難拿到發票單據,必須以領據支用核銷,故產生四十多年來一半以領據支用核銷,不足時並可依實際需要撥充。是以就算首長特別費一半以領據核銷之規定廢止,國務機要費仍需單獨另行規定可以領據支用核銷,以應台灣外交困境之需。(作者任職審計部)


海記憶體知己,天涯若比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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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13-2006, 7:03
girl2308 不在線上。最後使用:2010/1/1 下午 04:11:38 girl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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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審計部之恥 「湊發票」錯誤指示 衍生今日紛爭

審計部成泛藍打手的親身經歷 ■ 謝欣霓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aug/13/today-o1.htm

審計部以獨立機關為藉口,但實際上態度傲慢到令人難以忍受,以筆者親身經歷來說,蘇振平審計長多次意圖迴避立委拜會,甚至對外恣意放話,誤導外界對於國務機要費的認知。甚且六月廿六日蘇振平至立院參與荒謬的總統罷免案審查會,錯誤指責總統府卓副秘書長「胡說八道」,而後包含筆者的數位民進黨籍立委想請蘇振平說清楚、講明白,沒想到蘇振平竟在審查會結束後竟偷偷溜掉。

又七月廿六日起,筆者與民進黨籍數位立委欲拜會蘇振平,請其察明馬英九市長的特別費匯入個人薪資帳戶之違法行為,蘇審計長再度以需要健康檢查為托辭多次拒絕,經過多次要求,才願意於七月廿八日會見。與會立委表示,對於馬市長特別費之支用狀況,希望審計長七日內予以答覆。沒想到七日後,八月四日蘇振平竟以休假(國民旅遊假)為由,再度表示無法跟立委見面。因此當天民進黨團發函指名邀請於八月九日由蘇振平率領相關官員至黨團報告,但是蘇振平照樣以另有要公為由而未出席。

相較之下,蘇振平對泛藍立委可是配合多了,不但有求必見,甚至還不時配合泛藍記者會對外放話,這是一個應超然獨立的機關首長所該展現的態度嗎?

不止如此,審計部發言人王永興也選擇性的對媒體表達意見,策略性的洩漏消息。而且如八月九日在立院媒體前的惡劣表現,卻在媒體離開之後低調道歉;而隔日又立刻對媒體放話說「看了會死人」,又隔了一天卻低調表示口誤;王永興這種多次「大街打人小巷道歉」的偏頗、卑劣行為讓人憤恨。

有關總統國務機要費的運用問題,經過邱毅等人刻意偏頗栽贓抹黑式爆料後,引起外界極大地討論,然而依筆者瞭解,不論是政黨輪替前後,國務機要費動支核銷的作法與程序並未有不同之處。甚且王永興就表示,在九十一年度之前,審計部並未前往總統府查核過國務機要費;換言之,審計部在九十一年度之前可說是嚴重失職!然而,即使過了九十一年度,審計部前往查核國務機要費,也未對核銷程序提出意見。現在突然在泛藍政治人物栽贓爆料之際,審計部又對國務機要費的核銷提出新見解,難道不是標準不一、昨是今非嗎?

國務機要費牽涉的是整著核銷制度的缺陷及法令的不健全,但泛藍政治人物卻藉由此制度的不完整,肆意污衊攻訐總統支用國務機要費的方式;筆者認為,如果國務機要費的制度上真有問題,那已是長年以來的制度缺憾,包含總統府內的相關機關,要利用這次機會積極進行制度面的改革,為後人建立制度,但仍應就事論事標準應一致,真要查,也應全部都查,而非用這種抹黑污衊的下三濫攻訐招式,毀滅國家元首及制度;此種惡劣行徑,令人深惡痛絕!

(作者為民進黨籍立委)


請教審計部

■ 良心人

最近有關總統府「國務機要費」問題,讓立法委員王世堅與審計部官員(副審計長林慶隆、台北市審計處長李月德、審計部發言人王永興對話(嗆),讓人像霧裡看花不知所云。本人基於審計、會計相關法規及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提出淺見如下:

一、根據自由時報八月八日自由廣場審計員說話文章內載,審計部在民國九十一年去總統府查帳,漠視國務機要費因性質特殊,數十年來以領據核銷之慣例,而向府方表示「國務機要費核銷全部都要單據,沒有一半要單據,一半不用單據之情形」,致府方承辦人員亂了方寸,才會發生基於實際案情(如涉外工作)只能有領據,卻仍需湊足不相干之發票(如君悅、SOGO)之情形,在此我要說這是審計人員對法令誤用與錯誤的解讀。

所謂單(領)據可分為內部領據(如首長特別費半數條領之領據及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之款項)與外來憑證(單據),若因性質特殊須委請某人辦理國務機要事務,該某人所開立的收(領)據就是合法的憑證(單據)(支出憑證管理要點第二、四點明定收據應由其領款人或其代領人親自簽名之。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審計部將該領據解釋為非合法單據(亦即普通收據、統一發票才是合法單據),府方承辦人員才需湊足不相干之發票之情形,這是審計部非常嚴重且不可原諒的錯誤。

二、有關台北市馬市長特別費問題,查特別費係用在因公招待餽贈等用途,在戒嚴時期因允許首長支用在無法取據的招待餽贈等用途上,才規定一半可以條領(以領據核銷),但解嚴後仍依慣例還是半數條領,但條領的半數是否用於因公招待餽贈等用途,無法查核,可以說是極大部分首長是裝入私人口袋。若依規定裝入私人口袋是違法行為(除非能證明係因公支用),又,與王世堅委員對話的審計部官員包括審計長蘇振平、副審計長林慶隆(曾任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長)、台北市審計處長李月德(曾任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長)、審計部發言人王永興等人,他們都有首長特別費且也是半數條領,為維護他們本身利益,他們怎會說馬市長特別費會有問題?(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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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13-2006, 7:19
girl2308 不在線上。最後使用:2010/1/1 下午 04:11:38 girl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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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審計部之恥 「湊發票」錯誤指示 衍生今日紛爭

審計部於九十一年去總統府查帳,根據自由時報八月八日自由廣場《審計員說話》文章內載,審計部查帳人員向府方承辦人員表示若基於實際案情(如涉外工作)除有領據外,仍需湊足不相關發票情形;另本人透過某立委國會辦公室向總統府查證結果,亦獲得相同結論,以至於以後來年總統府均依審計部查帳人員指示辦理。所以,陳水扁總統為了機密外交國務機要經費才「授權交辦」使用他人消費付款發票辦理核銷。

====================

由上面幾篇審計部內部為陳水扁總統打抱不平的人員之投書,我們可以發現,錯不在陳水扁總統!

這完全是審計部一開始就欺負台灣人總統是新手,對國務機要費不熟悉,而騙說須要 「湊發票」的錯誤指示,才會 生今日之問題,加上王永興等人說辭閃爍其詞,更是令人質疑是他們是否有計畫的和泛藍聯手設局打擊陳水扁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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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13-2006, 7:37
girl2308 不在線上。最後使用:2010/1/1 下午 04:11:38 girl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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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審計部之恥 「湊發票」錯誤指示 衍生今日紛爭

馬英九的特別費請見:請馬英九不要公然貪贓枉法

 


海記憶體知己,天涯若比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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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5-2006, 0:18
girl2308 不在線上。最後使用:2010/1/1 下午 04:11:38 girl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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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露馬腳,淪為政治鬥爭工具

審計部竟然以<推想>懷疑陳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有不法而移送檢察官偵辦,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淪為國民黨政治鬥爭工具終於被拆穿,真是太可惡了!

==========================

審計部露馬腳,淪為政治鬥爭工具 南方快報/綜合報導

http://www.southnews.com.tw/polit/polit_00/11/01769.htm

監察院審計部六年來處心積慮要「整」台灣人總統,等到去年配合政治鬥爭開始爆料炒作國務機要費風波,卻縱容袒護前朝高官及馬英九,四日終於露出馬腳,公開坦承他們是在「推想」下認為國務機要費「疑似不法」而直接送交檢調調查。


國務機要費風波爆發後,審計部就遭到質疑在審查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時,是介入政爭而故意刁難,甚至有人懷疑審計部六年來根本就是故設「陷阱」,讓台灣人總統遭到設計,六年後才在關鍵時刻揮出致命一擊。

 立法院四日邀請審計長蘇振平列席報告9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並備諮詢時,藍營立委集中火力砲轟陳水扁總統,企圖擴大他們在國務機要費風波上的戰果,蘇振平也都非常配合地極力坐實陳總統的罪名。

 但是,有備而來的民進黨立委並沒有讓蘇振平及泛藍立委的詭計得逞,反而揭發更多內幕,讓惡質政爭的居心完全暴露。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李俊毅和謝欣霓等人聯合質詢時,也專門針對國務機要費,並把目標直指連戰也有違法使用的情況,要求審計部徹查,並為失職負起責任。

 管碧玲等先問蘇振平,國務機要費是不是都要發票核銷?蘇振平毫不猶疑地說,「是的。」

 管碧玲等人指出,87年以後國務機要費是業務費,所以,依審計部的標準,是公開預算,不算機密預算,但是,為什麼連戰可以使用,尤其87年更是離譜,每個月領取120萬,一張發票都沒有,審計部不是說國務機要費需要發票核銷?她們要求審計部立即啟動偵辦。

 蘇振平立刻變了臉色,支支吾吾地解釋,當時是列在總統府業務費下的機密費和機要費,意思是有「機密」的性質。

 但是,管碧玲等立委指責審計部是雙重標準,蘇振平死鴨子嘴硬地強辯沒有雙重標準。管碧玲等立委堅持蘇振平有兩套標準。

 他們強硬要求審計部必須立即查辦,但是,蘇振平仍毫無檢討誠意地強詞奪理地說,「我們審計部審計人員都是超然....。」此種自說自話不被立委接受,最後在立委堅持下只好表示,如果有違法事證會帶回去研究。結果又遭到立委強烈抨擊,面對前朝高官違法竟公然袒護只要「研究」。

 蘇振平被揭露馬腳之後,他配合舊政權復辟進行政治鬥爭的意圖,在接下去的質詢中也跟著無法掩飾。

 李俊毅問他:「總統府有沒有拒絕你們的查核?有或沒有?」

 蘇振平說:「有啊,他的機密部分,他說因為機密不給你查。」

 謝欣霓接著問:「到底有沒有看過機密部分的核銷單據?」

 蘇振平說:「沒有。」

 謝欣霓問:「都沒有看過?」

 蘇振平說:「沒有,但是我們推想這裡面,有很多不法行為的嫌疑。」

 謝欣霓問:「審計長你什麼時候是……。」

 蘇振平說:「所以我們依照審計法十七條的規定,移送檢調單位。」

 蘇振平這個坦承是依照「推想」來進行政治鬥爭的說法,立即遭到立委極度不滿,譴責他的「行政中立」根本就是爭眼說瞎話。

 台聯黨團總召廖本煙在另外的質詢中,則揭露了蘇振平個人的操守問題,指責審計長是「上樑不正下樑歪」。
 廖本煙指出,蘇振平從民國78年10月上任迄今,公然溢領逾千萬,每年比其他部會首長多領64萬元,藉詞佔用安和路訓練所高達6年。

 他指出,審計長支領審計人員專業加給,96年度審計長的待遇高達280萬元,主計長卻只有222萬元,如果再算上年終獎金,審計長一年比其他部會首長多領約64萬元,「同樣是部會首長,待遇卻大不同。」 

 他表示,依據「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規定,特任人員除月俸及公費兩項,並無其他加給,然而,蘇振平每月支領審計人員專業加給,並無任何法源依據,審計部也說行政院函令損毀,因此,此部分明顯不當;蘇振平從78年10月上任至今,已溢領1001萬8440元。

 廖本煙也表示,蘇振平原住在64坪的信義官舍,後來以921大地震,房屋龜裂為由,編列135萬元整修,也搬到安和路訓練所6、7樓,合計97.56坪,明顯佔用官舍,且居住面積比其他部會首長多出110坪以上。

 對於這些質詢,蘇振平不是強詞奪理,就是支支吾吾說不清楚。


海記憶體知己,天涯若比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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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4-2006, 18:24
liberty 不在線上。最後使用:2007/1/28 下午 02:43:30 lib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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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
文章數:96
審計部露馬腳,淪為政治鬥爭工具 ??? 再掰嘛 !
 girl2308 wrote:

審計部竟然以<推想>懷疑陳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有不法而移送檢察官偵辦,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淪為國民黨政治鬥爭工具終於被拆穿,真是太可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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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露馬腳,淪為政治鬥爭工具 南方快報/綜合報導

http://www.southnews.com.tw/polit/polit_00/11/01769.htm

監察院審計部六年來處心積慮要「整」台灣人總統,等到去年配合政治鬥爭開始爆料炒作國務機要費風波,卻縱容袒護前朝高官及馬英九,四日終於露出馬腳,公開坦承他們是在「推想」下認為國務機要費「疑似不法」而直接送交檢調調查。


國務機要費風波爆發後,審計部就遭到質疑在審查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時,是介入政爭而故意刁難,甚至有人懷疑審計部六年來根本就是故設「陷阱」,讓台灣人總統遭到設計,六年後才在關鍵時刻揮出致命一擊。

 立法院四日邀請審計長蘇振平列席報告9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並備諮詢時,藍營立委集中火力砲轟陳水扁總統,企圖擴大他們在國務機要費風波上的戰果,蘇振平也都非常配合地極力坐實陳總統的罪名。

 但是,有備而來的民進黨立委並沒有讓蘇振平及泛藍立委的詭計得逞,反而揭發更多內幕,讓惡質政爭的居心完全暴露。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李俊毅和謝欣霓等人聯合質詢時,也專門針對國務機要費,並把目標直指連戰也有違法使用的情況,要求審計部徹查,並為失職負起責任。

 管碧玲等先問蘇振平,國務機要費是不是都要發票核銷?蘇振平毫不猶疑地說,「是的。」

 管碧玲等人指出,87年以後國務機要費是業務費,所以,依審計部的標準,是公開預算,不算機密預算,但是,為什麼連戰可以使用,尤其87年更是離譜,每個月領取120萬,一張發票都沒有,審計部不是說國務機要費需要發票核銷?她們要求審計部立即啟動偵辦。

 蘇振平立刻變了臉色,支支吾吾地解釋,當時是列在總統府業務費下的機密費和機要費,意思是有「機密」的性質。

 但是,管碧玲等立委指責審計部是雙重標準,蘇振平死鴨子嘴硬地強辯沒有雙重標準。管碧玲等立委堅持蘇振平有兩套標準。

 他們強硬要求審計部必須立即查辦,但是,蘇振平仍毫無檢討誠意地強詞奪理地說,「我們審計部審計人員都是超然....。」此種自說自話不被立委接受,最後在立委堅持下只好表示,如果有違法事證會帶回去研究。結果又遭到立委強烈抨擊,面對前朝高官違法竟公然袒護只要「研究」。

 蘇振平被揭露馬腳之後,他配合舊政權復辟進行政治鬥爭的意圖,在接下去的質詢中也跟著無法掩飾。

 李俊毅問他:「總統府有沒有拒絕你們的查核?有或沒有?」

 蘇振平說:「有啊,他的機密部分,他說因為機密不給你查。」

 謝欣霓接著問:「到底有沒有看過機密部分的核銷單據?」

 蘇振平說:「沒有。」

 謝欣霓問:「都沒有看過?」

 蘇振平說:「沒有,但是我們推想這裡面,有很多不法行為的嫌疑。」

 謝欣霓問:「審計長你什麼時候是……。」

 蘇振平說:「所以我們依照審計法十七條的規定,移送檢調單位。」

 蘇振平這個坦承是依照「推想」來進行政治鬥爭的說法,立即遭到立委極度不滿,譴責他的「行政中立」根本就是爭眼說瞎話。

 台聯黨團總召廖本煙在另外的質詢中,則揭露了蘇振平個人的操守問題,指責審計長是「上樑不正下樑歪」。
 廖本煙指出,蘇振平從民國78年10月上任迄今,公然溢領逾千萬,每年比其他部會首長多領64萬元,藉詞佔用安和路訓練所高達6年。

 他指出,審計長支領審計人員專業加給,96年度審計長的待遇高達280萬元,主計長卻只有222萬元,如果再算上年終獎金,審計長一年比其他部會首長多領約64萬元,「同樣是部會首長,待遇卻大不同。」 

 他表示,依據「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規定,特任人員除月俸及公費兩項,並無其他加給,然而,蘇振平每月支領審計人員專業加給,並無任何法源依據,審計部也說行政院函令損毀,因此,此部分明顯不當;蘇振平從78年10月上任至今,已溢領1001萬8440元。

 廖本煙也表示,蘇振平原住在64坪的信義官舍,後來以921大地震,房屋龜裂為由,編列135萬元整修,也搬到安和路訓練所6、7樓,合計97.56坪,明顯佔用官舍,且居住面積比其他部會首長多出110坪以上。

 對於這些質詢,蘇振平不是強詞奪理,就是支支吾吾說不清楚。

陳水扁總統夫婦雙雙被檢察官陳瑞仁認定詐取國務機要費,陳瑞仁查出他們以支付秘密外交為名,四處收集發票詐領國務費,扁嫂吳淑珍甚至用國務費為自己購買鑽戒。

依陳瑞仁的調查,陳總統夫婦簡直將國務機要費當作扁家金庫,A錢術洋洋灑灑,令人咋舌。

扁辯 買來餽贈給珍

尤有甚者,檢察官查出報支國務費的發票中,有購買衣服或鑽戒等名貴首飾者,扁原堅稱,家人沒有使用國務費購買這些物品自用,如果有買,也是拿來送人。但當檢方提出吳淑珍買鑽戒單據及尺寸,證明吳淑珍買來自用時,陳水扁卻辯稱:「這是我用國務機要費買來餽贈給她的」。

陳瑞仁駁斥說,國務機要費雖未明文規定不得犒賞給總統夫人,但數額應符合一般社會常情,否則總統豈不可以將全年度數千萬元的「非機密費」,全數致贈第一家庭而擅自變相加薪?且其他犒賞物品均為水果與人參,從未有受贈人先自行墊款再請領國務機要費的,這與一般餽贈有違,不得在案發後「追認」。

陳水扁向檢察官強調,秘密外交工作經費支出龐大,外交部預算不夠用;加上奉天與當陽專案繳回國庫,必要時從國務機要費支出,經費支出取得單據有所困難,執行秘密工作的人員先設法取得發票核銷,等錢累積一定數額後再申領。

陳水扁還拿出信封袋裝著「說出來會死人」的領據簽單,強調將國務機要費確實用在秘密外交。陳水扁說,九十二年間,即委託「甲君」執行一個秘密外交工作,我方主要負責人是曾天賜,此項工作一直持續到九十四年,總共支付「甲君」五、六百萬元;還強調這位受委託的工作人員身分不便透露,因為他擁有龐大事業,擔心影響他的事業。

甲君 根本不在國內

不過,檢方調查後,不管是發票消費期間、「甲君」領發票的時間,他都不在國內,加上「甲君」在起訴前最後一刻的十月卅日,傳真回台給檢察官,全盤否認收到國務機要費及執行秘密外交;曾天賜等人後來也都坦承,「甲君」的秘密外交說,是國務機要費案爆發後,才臨時編造的「純屬虛構」故事。

檢方調查發現,國務費中不用單據的「機密費」,在九十一、九十二年度達五千多萬元,是扁所稱四百五十萬的十一倍餘,若上述費用需以公費支出,何不用機密費?且台灣禮敬團赴美推動台灣加入聯合國,是公開性的造勢活動,根本無機密可言。

陳瑞仁認為,若真有另覓財源必要,以總統統攬國家大器之尊,要求從外交部或國安局等單位動支預算,或直接向民間募款應非難事;捨此正途不取,而聲稱以向友人借貸的方式秘密籌措,有違經驗法則。

扁嫂歷年收集發票申領的國務費達一千四百多萬,與陳水扁所稱僅取得兩百多萬元相差一千兩百萬元以上;檢方認為陳水扁的說法根本是「移花接木」式的「先墊款、後報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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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4-2006,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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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功夫A大錢 台灣之恥 - 吳淑珍敗在貪
 大功夫A大錢  台灣之恥 - 吳淑珍敗在貪

誰是總統夫人吳淑珍發票的收集達人,答案是吳淑珍中興大學同學蔡美利。TVBS記者彭馨儀:「蔡美利提供給吳淑珍,發票涵蓋上百家商店,包括神旺大飯店,甚至連屈臣氏都有。」 攤開發票人頭明細,91年7月,吳淑珍收集的第一張發票,就是蔡美利先生黃接意提供的,黃接意到93年底,一共捐了133張發票,134萬的額度,成為吳淑珍的發票王,另外蔡美利還找兒子、弟弟弟媳等10個人頭,收集229萬的發票額度。

全部712張發票1480萬,蔡美利就貢獻了1成5。TVBS記者彭馨儀:「還有最常在SOGO,以及新光三越消費的,羅太太一家人也把他們,消費的發票捐出來。」 知道吳淑珍在收集發票,羅家上上下下,包括羅勝順、羅施麗雲及兩個女兒羅怡婷、羅怡惠,4個人頭花費5萬8643元的10張發票,都在國務機要費帳上。 雖然額度不多,不過羅太太的收集戰線,卻從91年7月拉到95年1月初,連圓山飯店董事長宗才怡,一張92年5月,在香奈兒消費的3500元發票,也要核銷。 不管是羅太太,還是蔡美利,這2個吳淑珍身邊的人,總動員四處找發票,收集力量讓人嘖嘖稱奇。

                                            國務機要費/黨政巨頭與扁呂下午2時密會 回應時間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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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4-2006,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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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吳淑珍起訴書之我見-若果罪證不足陳瑞仁敢發誓將辭職負責嗎!

審計部當初若不要求總統府必須 「湊發票」抵充國務機要費的支出,怎會有今日之問題,?

陳瑞仁檢察官不詳查真相,在證據不足之下就起訴第一夫人,這實在讓台灣人不服氣!

對吳淑珍起訴書之我見-若果罪證不足陳瑞仁敢發誓將辭職負責嗎!

摘要:陳瑞仁為什麼如此草率沒有釐清許多疑點,甚至連吳淑珍貪污的直接證據都沒有就急著起訴?陳瑞仁如自認問心無愧,請宣示:本案如果罪證不足,陳瑞仁將辭職負責!
對吳淑珍起訴書之我見 ★/四無君

本案有關偽造文書部份,本人暫不討論。(工作完還要來看大案的起訴書真的滿累的,有仁人君子有興趣的再請補充偽造文書部份。)

 如果有人對於該起訴書實在看不太懂或沒耐心看完,本人整理並補充個人意見如下。如有錯誤或不同意見,歡迎隨時補正。


 光憑起訴書要找出漏洞幫扁嫂平反,實在不太可能,至少也得有歷屆偵訊筆錄,不過,這種東西我們是拿不到的! 

 不過,大家尚可不用灰心,其實,這份起訴書裡面我發現一個可以回罵泛藍的很重要關鍵,也就是SOGO案。 大家如果再對這份起訴書多加研究,我們不一定都是挨打的份!

 第一、本案最主要急轉直下的主要原因在於:

 曾天賜、李碧君(種村碧君)、林德訓、陳鎮慧改口坦承他們核報國務機要費的發票不是「甲君」給的,是吳淑珍給的。讓他們改口的原因,推測應是在於檢察官向曾天賜提出甲君出入境證明時間與國務機要費發票開立與請領時間不符。(詳見起訴書第七頁至第十五頁共14批52張發票)

 舉例來說,最後一筆94.04.01開立的大井日本料理的發票,為94.4.12由林德訓請領國務機要費,甲君94.03.27出境至94.04.21 入境,91.04.01至04.12期間甲君不在國內,李碧君不可能將「當面交付」取得甲君發票,自不可能將發票交給曾天賜。

 也就是說,94.04.01是大井日本料理的發票開立日,94.04.12是林德訓請領機要費的日期,這段時間甲君不在國內。自然與李碧君、曾天賜證詞相衝突。

 用這樣的事證來讓曾天賜列偽證罪被告,曾天賜證明所述不實後,將李碧君列偽證被告,並告知李碧君曾天賜已坦承供述不實之事,讓李碧君坦承所述不實。林德訓、陳鎮慧皆用此法使其翻供。

 然而,最重要的是,李碧君、曾天賜承認發票是來自吳淑珍不是甲君。

 個人看法:

 如果說李碧君、曾天賜是故意設計吳淑珍而陳鎮慧是國務機要費出納,具泛藍公務員劣根性也要設計吳淑珍,這我都還能接受。但林德訓是總統府秘書,陳水扁不會連自己秘書都用泛藍的人吧!

 如果檢方已掌握甲君出入境證明,然後對李碧君、曾天賜關於交付發票的證詞做誘導,讓他們的證詞與出入境內容不符,然後再指證他們做虛偽陳述,將做偽證罪起訴。這樣是否有因毒樹果實理論,讓此部份證詞不予採信?不過,真正事實還是得看訊問筆錄才能得知,我們只能推測。

 不過,李碧君、曾天賜偽證是真,也都指證發票來自吳淑珍,而甲君身分也為檢方所明知,李碧君、曾天賜當初所作之偽證是為了保護誰?

 如果檢方當時還不知甲君身分,李碧君、曾天賜做虛偽陳述是為了保護甲君,這又與理論不符,因為是他們的陳述才供出有甲君這個人來的。除非他們已得吳淑珍同意,把國務機要費全推到吳淑珍身上,以保護真正的 
工作人員。

 但依起訴書所言,95.10.31日曾天賜等人,於當庭得知自己被列偽證被告後,當面坦陳自己所述不實,且發票來自吳淑珍。其先前所做虛偽陳述,應是為掩護吳淑珍無疑。

 老實說,整篇起訴書給我的感覺,幾乎是在述說曾天賜與李碧君有作偽證,所以,直接帶到了吳淑珍有貪污的罪嫌。然而,重要關係人直接指控吳淑珍的曾天賜與李碧君卻作緩起訴處分?這樣公平嗎?如果是犯罪協商,那還情有可原。如果是故意設計讓他們緩起訴,目的就是要他們在貪污案咬死吳淑珍呢?

 緩起訴簡單來說就是:緩起訴期間內或宣告緩起訴前不再受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宣告或履行其應履行之條件(如向被害人道歉),該罪就不被檢察官起訴。

 也就是說,如果我有心且能操縱司法,我就可以要求檢察官緩起訴曾天賜、李碧君,但他們必須要在貪污案咬死吳淑珍,否則我可以叫人找一條罪名控告李、曾兩人,讓他們成罪。(一旦成罪,緩起訴自然撤銷,他們兩人還要背負偽證罪)。

 如果我推測無誤,接下來的開庭證詞,李碧君與曾天賜恐怕將對吳淑珍做最不利的陳述。

 第二、關於SOGO案,根據陳水扁總統的說法(起訴書第6頁),是因為外交工作需要,所以,吳淑珍主動幫陳水扁收集發票,而因吳淑珍有醫生太太有向SOGO買禮券,所以,吳淑珍向SOGO訂購禮券,醫生朋友向SOGO繳費完後再去吳淑珍那拿禮券,而禮券的發票由SOGO寄給吳淑珍。

 此部份檢方也承認查無貪污確切證據,該發票所請領的國務機要也確實給海外某公司與民運人士。

 個人看法:

 這個就是我認為可以回罵泛藍的關鍵部份。這份起訴書雖然把吳淑珍列為涉嫌貪污,但貪污與否卻還不能確定,不過,卻實實在在確定一件事──

 「你們泛藍以前在吵SOGO案是在吵三小?」

 以前爆出SOGO案時,每個人都在說吳淑珍有貪污,現在泛藍捧得像神一樣的陳瑞仁自己說SOGO查無貪污。泛藍還不出來道歉是在凱道爽三小!?

 吳淑珍貪污還沒確定喔!泛藍利用SOGO案污衊總統及扁嫂卻是已經確定了喔!而且是你們現在捧得像神的陳瑞仁自己說查無貪污證據的喔!我真的再問一次:「你們泛藍現在是在爽三小!?」

 老師跟你們說過了,起訴書下來要先看清楚、要先看清楚!有沒有?有沒有?有嘛!你們泛藍腦殘沒在看嘛!

 我建議民進黨主動回擊,當初用SOGO案說吳淑珍貪污的媒體全部都告!看他們爽不爽得起來!看有了這份起訴書到底是誰打誰!爽什麼?X!

 第三、檢察官貪污認定的理由第一項是:陳水扁於第二次訊問時才說出哪些外交工作需要用到國務機要費,第一次則沒有說出。

 檢察官認為,當時已有大批群眾抗議,為何不一次說明清楚或補理由書?經事隔兩個月偵訊百人之後,才說有第二次外交工作。因此,認定陳水扁第二次偵訊內容顯有可疑。

 個人看法:

 這個該說的,我想大家都會罵了。

 我想補充一個建議,不然如果吳淑珍查無犯罪事實,陳瑞仁辭職負責好不好?這種案件調查已經有可能危及本國國家安全與外交,檢察官自然要負起責任。陳水扁依其職務認定該內容不適合公開,陳瑞仁依其職務非得要陳水扁說出來,好嘛!那說出來之後如果屬實,查無貪污事證,國家犧牲掉的安全與外交總得有人負責嘛!不然,每個檢察官都來查國家機密文件,那國家機密還是機密嗎?


 第四、檢察官貪污認定的理由第二項是:陳水扁所述兩件91年呂秀蓮的台灣敬禮加入聯合國運動與92年某人員做東北亞外交工作。

 陳水扁向民間友人黃維生借款,經訊問,黃維生確實於91年與92年借款給陳水扁250萬與200萬元,陳水扁也陸續返還。但檢察官認為,其所返還是否來自國務機要費仍須查證。

 個人意見:

 仍須查證是吳淑珍貪污的理由?記得這樣的標準,泛藍的最好每件都這樣幹!

 大家考不考慮來查立委的出國考察費、助理補助費?我們看看是不是這些錢都用在出國考察、助理補助。如果被我們查出有立委出國考察外國酒店的話,我們來交給陳瑞仁偵辦!

 再者,請問陳瑞仁:查證不是檢察官的工作嗎?為什麼推給法院了?你以為現在法院還是威權時代的職權主義嗎?
(註)檢察官不用查證確實之後才起訴嗎?檢察官偵查後犯罪理由是仍須查證,偵查庭到底是在開什麼意思的?其返還來源是不是來自國務機要費在偵查庭查不出來嗎?哪個檢察官是羅列所有疑點,然後起訴的?那檢察官太好幹了吧!?

 如果檢察官在偵查庭查出的都是疑點,而不是犯罪證據,那無罪推定原則之下應該是不起訴還是將對方起訴再由法院還他清白?陳瑞仁,你未免太怕事了吧!

 第五:檢察官貪污認定的理由第三項。他的第三項比較複雜,我拆開來分析如下:

 一、九一年與九二年度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機密費」中,兩年合計共5041萬1000元是陳水扁所指兩件秘密工作外交(450萬)花費的十一倍。當時,「外國公關公司」、「海外民運人士」、「曾天賜320萬」、「甲君」等秘密工作尚未發生。檢方認為為何不以其中的機密費支出?

 二、第一件91年呂秀蓮的台灣敬禮團,為公開造勢無機密性可言。且91.07吳淑珍以提出請領國務機要費,而敬禮團是91.09月的事。

 三、第二件92年東北亞外交,是五六月間,吳淑珍豈會在91年7月提出他人發票時已預見日後有其秘密外交案件發生?

 陳瑞仁還補充:如果其理由成立,任何行政機關首長或企業負責人豈不均可以空泛之「來日不時之需」為由,再以「無不法之所有」脫免刑責?

 個人意見:

 這點我非得說說陳瑞仁不可了!身為檢察官,你真是太孤陋寡聞了!根本沒用功嘛!

 我們台灣已經有可以把公款私吞,在美國買了五棟房子之後,等被發現後再把錢歸還還沒事的事情發生了,而且還能說「錢是長輩給的」、「錢是投資得來的」、「錢是照顧蔣家用的」...等等諸多不實陳述,現在當事人還在快快樂樂選市長勒!就算以備來日不時之需算什麼?!

 好,回歸正題,我覺得這件事應該對照陳水扁的證詞(起訴書第6頁):

 「執行祕密工作的人員先設法取得發票來核銷國務機要費,等錢撥下來累積一定數額後,該員再用領據來申領國務機要費。」

 吳淑珍為何不能預見台灣敬禮團與東北亞外交?這種事情並非不能事先排定的。陳水扁告知吳淑珍有該兩項計畫,吳淑珍幫夫心切,開始收集發票核銷國務機要費,台灣敬禮團與東北亞外交使得成行。這到底有哪裡可疑了?我看可疑的是陳瑞仁的心態吧?

 為何不以其中機密費出支?總統有總統的考量吧!這個道理就跟種種的疑問為什麼陳瑞仁不在偵查庭時調查清楚,要趕著起訴,留到法庭再處理一樣。在我眼中,陳瑞仁也是疑點重重。

 至於陳瑞仁指稱台灣敬禮團費用為何不向外交部申請,或向民間募款?

 這點,我想你陳瑞仁最好問問泛藍,封殺了我們政府多少預算?向外交部申請,外交部有錢嗎?立法院會准嗎?外交部要怎麼向立法院交代?這樣的款項適合向外交部透露嗎?我們的立法院封殺預算,殺紅了眼,連我們要去遊說加入聯合國的經費都還要我們總統開口去向民間友人借錢!

 這樣的總統居然還要說他貪污,要他下台?

 立法委員到底還要不要臉?無論民進黨、台聯,請問立法院封殺政府預算的時候你們做了什麼?一愁莫展地告訴選民說泛藍多數。

 好,總統動用機要費是因為什麼?總統要跟民間友人借錢又是因為什麼?還不是你們這群立委是廢物!是垃圾!是酒囊飯袋!是孬種!

 台灣加入聯合國的遊說經費,是陳水扁自己向友人借錢才有的。這種消息傳進我的耳朵,我如果是立委我早就一頭撞牆撞死了啦!還有臉在那跟著人喊要陳水扁下台?陳水扁薪資還減半了,立委薪資減半在哪裡啦!?

 台聯如果敢支持罷免陳水扁,我負責串聯策動凌子楚、劉一德退黨!(我看說不定不用我串聯策動,我想他們大概也想退黨了。說不定一早起來就收到退黨聲明...這絕對會是一波台聯出走潮。)

 第六、檢察官貪污認定的理由第四項

 一、陳水扁如果真以向外借款代墊外交工作需要,再以發票核銷國務機要費。為何吳淑珍提出發票申請國務機要只有250萬,而不是全部核銷?

 二、吳淑珍地發票核銷總額是1480萬元8408元,與陳水扁所稱取償200多萬相差一千多萬,不足相抵。

 個人認定:

 同樣一句話,為何不全數核銷,為什麼你不在偵查庭問清楚?

 再者,關於相差,昨日總統府有說還有六件外交工作未報給檢察官。這個現象有一個大問題,留待後述。

 第七、他的「綜上所述」那段,看看就好。反正就是如同他第五點所說不能「先墊款後報帳」那一套。不過,我想請問陳瑞仁,國務機要與國家秘密外交工作,在你眼中視你所謂的「空泛『以備不時之需』為由」嗎?

 第八:就是吳淑珍買圍巾、鑽戒等送外國友人之物。還有趙建銘、陳幸妤等購買物品。

 檢方認定:

 一、吳淑珍買那些物品,卻說不出是哪些友邦,哪些人。因此,應認定為貪污之所得。
 二、趙建銘、陳幸妤等說既不起事哪些人,連對方性別年齡都不知道,怎麼買禮物餽贈?故應為為吳淑珍開脫之詞。

 個人意見:

 等我如果當上總統,而陳瑞仁當上某國官員。我在接受檢方訊問我的禮品送給誰了,我一定會大聲的說:「就是那個某某國的陳瑞仁!他收了我十萬元的圍巾、二十萬元的皮鞋、三十萬元的領帶夾....」

 X!這種事還要說出來是想我們台灣外交全部斷光你才會滿意是不是!?有沒有腦漿啊?

 總結:

 這樣的起訴書,個人認為非常不合理。

 其中雖有一些論點因未看到筆錄無法反駁,但檢方所持理由幾乎是由一堆「疑點」所堆砌而成的。如450萬位何不全數核銷?為何遊說經費不向外交部動用?為何不用機密費報帳?反而給我許多疑問,偵查庭在做什麼用的?為什麼這些疑問不在偵查庭問清楚?為什麼如此草率沒有釐清許多疑點,甚至連吳淑珍貪污的直接證據都沒有就急著起訴?

 偵查是不公開的,但審判是公開為之。為什麼帶著一堆公布真相可能危及國家安全與外交穩定的疑點就進入審判階段?雖然為了國家機密,該審判可以不公開,但保密容易度已不如偵查庭了。這倒底是對誰有利?到底是想討好誰?還是想向誰傳達什麼訊息?

 再者,曾天賜、李碧君偽證,就代表吳淑珍貪污嗎?是否應該先審曾天賜、李碧君為何偽證?是否為吳淑珍所指派?然而,曾天賜、李碧君為何做出偽證竟不予審理,給予緩起訴,卻對吳淑珍以貪污起訴。這是認罪協商,還是有背後高人指點要他們在審判庭咬死吳淑珍?

 最重要的一點,如果國務機要費證明吳淑珍是清白的,陳瑞仁願不願意負責?如果以後每個檢察官都以空泛的「顯有可疑」來起訴國家機密相關人等再以「司法獨立審判,一切依法律行事」脫免社會責任,那國家安全與外交穩定要置於何處?

 陳瑞仁如果自認處理本案問心無愧,請宣示:「本案如果罪證不足,陳瑞仁將辭職以對國家社會付出的代價負責!」


 註:

 所謂職權主義,就是威權時代法院與檢察官站在同一線,你一旦被

起訴,法院與檢察官會想進一切辦法證明你有罪,你必須努力證明你

無罪。

 現在有向當事人主義方向修正,由被告與原告(檢察官)進行交互

詰問,法院則站在公正立場不予過問,只負則指揮訴訟進行與評斷誰

有理,誰就勝訴。


 但我方修法留了一個缺點,就是刑事訴訟136條後段「法院為發見

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利益有助大

關係事項,應依職權調查之。」也就是說,只要法官認為有需要就可

以依該法變為「職權主義」的審問方式跟著檢察官一起要證明你有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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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記憶體知己,天涯若比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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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5-2006, 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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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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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之恥 - 吳淑珍敗在 貪啊

說實在的 ...

這麼幼稚的文章 怎麼還有人敢貼出來 ???

難道妳真的自己看了都不會覺得可笑幼稚嗎 ??

 

 


   問題回報 
   11-05-2006, 10:42
girl2308 不在線上。最後使用:2010/1/1 下午 04:11:38 girl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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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五個角度看總統夫人被起訴案 曹長青

<檢察官可以在沒有任何來自政府壓力的情況下,對總統、第一夫人和總統府要員進行司法調查,足以說明台灣已經進入了在司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時代。對於經過了國民黨無法無天時代的台灣來說,今天的成績是值得台灣人民欣慰和驕傲的。>

是的!就因為這是台灣人得來不易的人權自由民主,才能讓人人在司法之前平等,沒有特權,我們更應該珍惜它-台灣的民主長城,不容許任何人蓄意破壞......且靜待司法審判吧!

======================================

《星期專論》從五個角度看總統夫人被起訴案 曹長青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5/today-s1.htm

上週五,檢察官就總統府國務機要費一案對總統夫人吳淑珍等人提出起訴。此舉毫無疑問不僅令台灣朝野震驚,同時也必定引起整個華人世界的密切關注。那麼這個起訴表明了什麼?人們應該以什麼心態面對這個起訴?我認為起碼可以從五個角度來看待:

台灣民主傲人成績

首先,檢察官可以起訴第一夫人,是台灣司法的勝利,是台灣民主的成績。檢察官清楚地表明,在整個偵調過程中,沒有受到壓力。所謂壓力,當然只能是來自執政黨的壓力。它說明,陳水扁政府自始至終沒有介入和干預司法人員的偵調。對於一個新生的民主政權來說,這是非常難能可貴的一點。無論台灣的司法還有多麼嚴重的不完善之處,檢察官可以在沒有任何來自政府壓力的情況下,對總統、第一夫人和總統府要員進行司法調查,足以說明台灣已經進入了在司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時代。對於經過了國民黨無法無天時代的台灣來說,今天的成績是值得台灣人民欣慰和驕傲的。


被起訴不等於定罪

第二,既然我們尊重司法,也開了一個在司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好頭,那麼下一步必須遵守的就是法律程序中最重要一個的概念:無罪推論。被起訴絕不等於定罪。在第一夫人和相關人員沒有被法律定罪之前,必須認定他們是無罪的。由於台灣半個多世紀都在獨裁專制下,對民主國家法律中這個最根本、最原則性的概念並沒有清晰的認知,這就是為什麼在司法沒有定論之前,立法院已經兩次提總統罷免案,現在又要提第三次,更發生了街頭倒扁的鬧劇。起訴是司法層面的問題,而罷免案是政治層面的問題。在國務機要費一案沒有走完司法程序之前,而且是在起訴書剛提出的當天,國親兩黨(現在又加上了台聯)立刻就表示要再提罷免案,如此迫不及待,明擺著是出於政治理由,為達政治目的。其結果,只能是迅速地把此案演變成更進一步的藍綠惡鬥(台聯在表明要超越藍綠的時候,已經和綠營劃開了界限)。

辦案涉有政治傾向

第三,在民主國家,司法雖然是獨立的,但辦案人員卻都有政治傾向,並無可避免地把政治傾向帶入案件中。這在民主非常成熟的美國也是同樣。例如當年偵查柯林頓性醜聞的檢察官,雖然被稱為「獨立檢察官」,但卻是公認的保守派,所以對自由派的柯林頓毫不留情;他本人則遭到了以自由派為主的媒體狠狠修理。同樣,去年共和黨副總統錢尼的幕僚長被調查起訴,該檢察官就被親保守派的媒體指責嚴重偏向民主黨。

這次起訴吳淑珍等人的檢察官,雖然自稱一直屬深綠(我現在對「深綠」到底指什麼,越來越不清楚),但他的起訴書卻有明顯的不公允之處,甚至有的言詞近乎給總統定罪。 而且,在總統夫婦都有需要進一步向檢察官說明的問題,並且向檢察官表明了這種意願的情況下,對於牽扯到一國之元首和外交機密等這麼重要、複雜且棘手內容的情況下,檢察官不是耐心、全面地聽取充分的說明之後再做決定,而是在剛認定涉嫌犯法的兩天之後,在不給總統夫婦進一步說明機會的情況下,立刻提出起訴,不僅讓人覺得過於草率,甚至給人一種有急迫想定罪的感覺。 這點勢必會影響到民眾對檢察官到底是否公正的認知。

藍營領導人馬英九們一被調查,藍媒就一片「司法不公平」的譴責聲,而這次統派媒體除了歡呼之外,不僅絕不再提「不公」,甚至激動到發專論「 天佑陳瑞仁!」明擺著,對這個司法案件的反應,仍是藍綠抗衡的繼續。

國務費制度有弊病

第四,無論總統夫婦和其他官員最後是否被定罪,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是,這個如何動用國務機要費的制度是有嚴重弊病的。堂堂一國之總統需要靠蒐集發票來核銷國務支出,不僅荒唐到令人難以置信的程度,更是對總統這個職位尊嚴的侮辱。更讓人無法不譴責的是,這種讓人用無關發票抵帳的做法,根本就是誘惑犯罪的制度。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形?這就是接受一個獨裁政權班底、繼承一個舊體制的惡果。古往今來,無論是獨裁還是民主國家,都是一朝天子一朝臣,無論做好做壞,它有一個自我系統的統一性。而民進黨靠選票執政,卻進入一個國民黨留下的體制和那個體制各個階層的人員,這樣在其程序作業的處理上,如果不發生矛盾衝突那才叫奇怪。

即使在國民黨後期,他們還有「奉天」和「當陽」專案的小金庫,裡面的錢在陳水扁接過來上繳國庫的時候還剩幾十億。國民黨的總統可以動用這麼龐大的資金,卻根本不必蒐集亂七八糟的發票核銷,無論裡面漏洞有多大(從宋楚瑜的興票案就可清楚看出)。而今陳水扁政府沒有了小金庫,不僅仍必須支出各項國務機要費用,還得想方設法找各種發票核銷,無論有沒有貪污,都是麻煩透頂的事情。台灣的寧靜革命,避免了流血的代價,但和獨裁體制遺留問題衝突的代價,自陳水扁政府上台以來,就一直在付了。陳總統無論是否有罪,他個人的代價都是第一屆台灣本土政權所付出的代價之一。

秘密外交內部扯腿

第五,國務機要費使用中的「秘密外交」字眼,再次提醒人們台灣的艱難。哪個國家都要搞外交,但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像台灣這樣,不得不靠金錢來「買」邦交關係,打通外交渠道。那些第三世界小國的頭目和要員,你不塞足夠的紅包、禮物,他不是刁難你,就是轉向北京(而那些費用,你既不能公開說出來,他們也不會承認)。台灣在國際上做點什麼動作,都得偷偷摸摸地,都不能理直氣壯。國民黨執政時已備嘗其艱辛,而今,陳水扁政府在國際上困難重重,在國內又到處被國親兩黨絆腳。

說到底,只有台灣制定了新憲法,徹底甩掉舊制度的種種弊病,其民主體制才可能真正走向完善,正常的機要支出,走正常的渠道,以制度來保障政府官員的清廉;只有台灣成為一個正常的國家,才能不必在國際上偷偷摸摸地搞什麼「秘密外交」。而這一切的實現,還要靠認同這個國家的台灣人民繼續不懈的努力。

(作者曹長青為中國旅美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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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從五個角度看總統夫人被起訴案 曹長青
李筱峰專欄》真愛永遠沒有看破的一天

第一夫人吳淑珍遭起訴的消息傳來,對於我─一個長期站在民主與台灣立場的知識份子,真的是重重的一擊!我還沒有完全回神過來,就接到一連串朋友打來的電話,對我敘說心中的痛楚與失望,對台灣前途憂心忡忡。在電話中我不知如何安慰對方,放下電話才猛然想起狄更斯在《雙城記》中的名言─「這是一個黑暗的時代,也是一個光明的時代」。

引用這句話不是在自我安慰,事情絕對有其光明的一面:連第一夫人都遭起訴,正好告訴世人台灣真的是一個民主的國家,即使第一家庭涉嫌弊案,也一樣難逃司法的追究。如果在以前蔣家時代,不要說國務機要費無人敢過問,對於第一夫人的貪瀆更是敢怒不敢言。記得蔣宋美齡去世時,美國紐約時報大篇幅報導蔣宋美齡的貪瀆,報導中說「他們是賊,他們每一個人都是賊」、「他們從我們送給蔣政府的上十億美金裡,偷取了將近七億五千萬美金。他們偷了這筆錢,而且將這筆錢投資在巴西的聖保羅,以及就在這裡,紐約的房地產。」(見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紐約時報)。蔣宋的貪瀆,顯然不是吳淑珍所能望其項背,吳淑珍縱有貪瀆,也跟不上過去的黑金集團一根汗毛,但是時代不同了,「絕對的權力,造成絕對的腐化」的時代已經過去了。這就是台灣的進步,民主的好處。我們可不要因為此事而讓舊勢力復辟,讓民主倒退。

再者,檢察官對第一夫人的起訴,無異也是對那些一天到晚污衊扁政府「政治力介入司法」的藍色政客打了一記耳光,讓這批信口雌黃的政客嘴臉昭彰。這次檢察官起訴扁夫人,他們該不會又說「阿扁干涉司法」,或說阿扁又「自導自演」了吧?

當然,這次的風暴也有不少讓我們憂心的現象。例如,吳淑珍遭起訴的消息一出,國民黨立院黨團竟然放起鞭炮來,他們在慶祝什麼呢?第一夫人以貪污治罪條例遭起訴,是一件令人難過的事情,他們竟然見獵心喜,幸災樂禍。更可悲的是,聯合新聞網上面報導吳淑珍遭起訴的新聞後面有一項民意調查,參加投票的上萬投票人當中,竟然絕大多數人對於這則新聞表示「高興」!這個社會的價值錯亂,是否已達喪心病狂之境?

價值錯亂更嚴重的是,吳淑珍遭起訴的消息一出,擁有更多、更大、更久弊案的政治集團領袖、侵占國家數百億不還的政黨主席、興票案的案主,都紛紛出來振振有詞發表感言,成為正義清廉之師。過去的黑金集團反而因此成為清流?再經過統派媒體的炒作,被檢察官指控詐取新台幣一千四百八十萬元的國務機要費案,彷彿成為史上最大的貪污,而長期掏空國家達千百億元的情事,反而被淡出民眾的大腦。為了追打小偷而忘記大盜的存在,甚至成就大盜的發展,台灣危矣!

在黑暗與光明同存的此時,每一個熱愛民主、認同台灣的人,千萬不要因這次事件洩氣喪志,而讓親中反台的勢力更加得逞,那就是更大的罪過了。最後用陳永興醫師的一句話和大家共勉─「真愛永遠沒有看破的一天」!(作者為大學教授,本專欄文章同時收錄於www.jimlee.org.tw)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務機要費明明是為了外交機密安全,又因審計部指示而不得不收集發票核銷,卻檢察官認為涉及偽造文罪,在野及統媒又大肆成炒作成貪污,真是<莫須有>之罪名!

反而是那些擁有更多、更大、更久弊案的政治集團領袖、侵占國家數百億不還的政黨主席、興票案的案主等,這些污了幾百億元的泛藍貪贓枉法之徒和污了幾千億元的不當黨產的在台中國人馬不沾鍋,佔用公家宿舍及水電費的郝龍 等人全都沒有罪,如此是非不分,這才是今日台灣亂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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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7-2006,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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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不審己

審計部長果然是兩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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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不審己      ■ 審計人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7/today-o2.htm

審計長蘇振平最近是家喻戶曉的政府官員,總統府的國務機要費是由其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且已偵結,起訴了吳淑珍等四人,但有關馬市長特別費半數條領部分裝入私人口袋及其餘需領據核銷的支出大部分是以犒賞員工或是獎勵金方式領出,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七「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標準先行支給」,是不符規定的卻不予追究,有違審計法第二條規定的審計職責,可見審計部是有兩套審核標準

有關國務機要費行政院主計處依據預算編列的科目及其屬性認為具有機密費與特別費性質,部份可以不必檢具核銷,但審計部認定是業務費不能算是機密,必須檢附單據,在此我肯定的說審計長你不但錯了,而且是違法,有關預算的編列與執行是由行政機關編製及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執行,所以國務機要費是否具有機密費與特別費性質,其認定是屬行政事項,非審計權責而審計職權按審計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監督預算之執行」,是故審計機關僅能依行政機關所發(頒)佈的法規、行政命令,監督行政機關執行預算是否依前開規定辦理,行政事項審計機關無權認定、解釋。

審計長蘇振平佔用信義大樓首長職務宿舍及安和路審計人員訓練中心六、七樓所改建的官舍,一人佔用兩處官舍,據審計部發言人王永興表示是屬於審計部自有房舍管理的彈性處理,絕非不合法佔用,如此濫權的審計長,與審計職權「稽查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相違背。

在查核國務機要費與首長特別費的同時,全國有首長特別費唯一沒被查核的就是審計長的特別費(審計部自行查核),自稱財務司法的審計機關首長,在查別人同時,理應公佈自己合法支用情形,作為全國首長表率以昭公信,並以理服人。(作者為退休審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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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3-2006, 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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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不在發票 在法源

值得參考的一篇文章,大家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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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不在發票 在法源  ■ 劉文仕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13/today-o1.htm

探索總統夫人案的起訴書,可發現其論證有一個嚴重盲區:「國務機要費的使用及其核銷,究竟是依據哪一個法律的什麼規定?」從法治的觀點論之,如果依法必須檢具「發票」核銷,哪怕只是一張發票不實,也可能是犯罪;如果依法不需要發票,只要存在符合預算項目支出的事實,即不管有多少發票有所出入,充其量也僅主計作業有無瑕疵問題,不應構成犯罪。

因此,「法律」要求為何,才是本案的關鍵所在,也是社會期待於司法機關應予釐清的焦點。然而,社會喧騰數月,一直爆料這個發票如何?那個發票如何?根本是本末倒置;而起訴書洋洋灑灑三萬多言,就這個部分同樣只有寥寥百餘字;尤其,所引用的唯一基礎是「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既無相關法律規定的依據,也沒有絲毫法理的闡明。作為一個嚴重影響一國元首聲譽的「司法」文書,竟完全看不到「法律」二字。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的前身,是審計部於七十八年訂定的「支出憑證證明規則」,當時尚有審計法的依據。但九十一年,改由行政院主計處為主辦機關後所訂定的「要點」,則只是一個行政規則,不但缺乏法律的授權依據,且如審計部官員所稱,預算怎麼編?怎麼報銷?完全由主計單位自行決定。

質言之,本案作為國家刑罰權依據的,是一個主計人員可以隨興調整變動的作業方式。姑不論這是否牴觸了法治國「授權明確」原則的基本要求,縱使認定該要點係屬會計法所稱「會計制度」的一環,而認為「申請支付款項,應…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第三點)有規範效力。然所謂「支出憑證」,依要點第二點規定,並不以發票為限,只要能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的收據或相關書據,均無不可。尤其,從目的解釋,本要點乃採實質主義,而非形式主義;換言之,重要的是事實的有無,而非憑據的形式,起訴書也持同樣的觀點。問題是,究竟哪些支出必須檢具原始憑證?原始憑據的內涵如何?為何國務機要費與其他機關首長的「特支(別)費」會有不同作業方式?

根據筆者過去在立法院與聞總統府組織法與其預算審查的經驗推測,這乃涉及「總統」在憲法上的定位問題。總統一方面是憲法上的機關,另一方面又是一種職務。作為一個機關,與總統「府」乃係屬不同的二個機關;作為一種職務,總統又是總統府存在的基礎。

有關總統(機關)因遂行總統職務所必要的預算,編列在總統府項下;因此,從總統「府」經費核銷的立場,所謂的原始憑據,有可能是總統府行政人員為總統購買的紀念品,也有可能是總統直接實施的慰勞、犒賞、政經訪視等事項;前者,才有發票的問題;至於後者,所謂的原始憑證,其實就包括總統的領據。

至於總統如何使用這筆經費?基於總統的崇高地位及其經費使用的特殊性,制度上都是本誠信原則辦理。除非另有法律規定或被釋字三九一號稱為「措施性法律」的預算另有誡命,否則任何排除以總統領據作為核銷單據的行政作業規定與實務做法,以為沒有發票就是違反要點規定,恐怕是因為誤解了總統的憲法屬性所致。

(作者為前立法院法制委員會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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